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作者:       来源:南宁市人社局       日期:2017-07-18 09:29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 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 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270 元。 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 240 元,个人缴纳 30 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60 元。其中:政府给 予补助每人每年 240 元,个人缴纳 120 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60 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一)、(二)款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 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 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 15 元。

2.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 60 岁以上的老年 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 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 60 元。

3.其他居民: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 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 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 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 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