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02.15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作者:       来源:江南区政府办       日期:2017-09-29

关于南宁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02.15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南宁市卫计委:
    关于南宁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用“高龄”淡化“老龄”在社区推行逐级照护的建议》,我城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逐步强调“高龄”概念,淡化“老龄”概念问题
    我国工人、公务人员的退休年龄,“老龄”、“高龄”等概念是法定的。如“老年人”的定义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标明:“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城区政府是没有权力给“老龄”、“高龄”年龄范围作规定、定义的。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正在逐步重视这个问题(如社会上在对退休年龄延后各种声音,又如目前实施的退休老年人70岁后才能享受免费乘车、进入公园等相关优惠待遇,年满80岁以上的老年人才能享受政府的高龄补贴等相关政策)这些相关的规定无不显示出国家和自治区老年人定义的调整,相信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会出台相关老年人定义的规定。
    二、关于推行“逐级照护”模式问题
    你提出的尝试推行力所能及的“退休者”对上一年龄层的“年长者”和“高龄者”等的“逐级照护”模式的建议非常好。在江南辖区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化运营中,个别社区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试点,如广西八桂女子就业服务中心就在所服务的菠萝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这方面的尝试,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南宁市民政局。由于“退休者”大部分人员是老年人,我们建议“退休者”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和所具备的医护等专业技能,可适当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建议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营利性工作,把这方面的工作岗位让给待业的大学生和社会中青年更为理性。
    三、关于对养老机构补贴等扶持政策
    自治区从2007年开始就对民办养老机构养老床位实行补助;南宁市2016年印发了《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南宁市养老服务业评估考评和激励办法》、《南宁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分别开始实施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南宁市公办、民办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进行考核评估,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进行奖励;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所获等级与政府补贴挂钩,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关于公建民营改革问题
    江南区高度重视公建民营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目前正在草拟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方案,2017年计划实施江南区石柱岭城市养老服务中心、苏圩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引进专业社会组织进入五一西、五一东路、亭洪路、石柱岭、南站路社区以及福建园干休所日间照料中心。下一步将在所有建成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2015年至今,签约进入菠萝岭、江南路东、二桥南、清川西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履行城区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运作正常,得到了社区老年人的认可。


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