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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解读

作者:       来源:江南区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0-13 03:58

 

一、编制《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背景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多批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无论是事项名称还是数量,审批所需材料的数量和内容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与国家标准委共同编制了《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于2016年7月底正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2016年12底,自治区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7年5月23日南宁市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7〕11号),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城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的要求,城区需编制公布城区级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二、编制《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主要依据

编制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7〕11号)。

三、编制《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形成过程

1、编制《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情况:主要是由江南区编办对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7]11号)文件进行梳理,梳理汇总后向各镇、街道及城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征求审核意见。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反馈,江南区编办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了各镇、街道及城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梳理涉及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200项,拟列入城区目录193项。按照自治区审改办和南宁市清审办的要求,原则上,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审批层级为县级的事项均列入城区行政许可目录。

2、编制《南宁市江南区承接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送审稿)情况:共5项,主要是由各镇、街道及城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填报,经城区编办审核。原则上,对实施层级明确为自治区、市有关部门但委托下放城区承担的事项均纳入承接事项。

3、行政许可事项要素与上级保持一致。按照自治区审改办要求,行政许可事项要实现全区无差异化,因此列入城区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均与自治区、南宁市保持一致。

4、法制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办结合各部门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对《目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7年9月7日报送城区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补充说明

1.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送审稿)共有23项(不含拟不列城区许可目录的事项)城区无审批权限的事项,其中人社局3项,住建局6项,发改局1项,经信局1项,教育局1项,农林水利局5项,工商质监局2项,食药局2项,安监局2项。对于城区没有审批权限的事项,我们在相应备注栏已注明城区没有审批权限,但由于自治区审改办和南宁市清审办指导要求这些事项不得备注“城区无审批权限”的字样,因此城区在印发文件正式公布时,将删除备注栏内容,不保留“城区无审批权限”等字样。

2.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所有事项,原则上列入各部门权责清单,城区无审批权限的事项可在权责清单相应的备注栏上注明:“城区无审批权限”或可以说明清楚的相关内容。

3.在第一次征求《江南区行政许可目录》审核意见时, 序号19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涉及发改局、教育局和人社局等部门。城区教育局的意见为:该事项由城区物价局审批。城区发改局的意见为:无审批权限。按照桂价综【2015】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该项审批需经自治区授权,但目前这项城区实际上无审批权限,经对接市清审办,采纳了发改局的意见,建议该事项不列入城区行政许可目录。序号195“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这项目前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停止审批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的告知书》停止审批,根据农林水利局的意见,建议该事项不列入城区许可目录。序号79“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交通局的意见为:删除该项,理由为:城区无船舶检验机构。经对接市清审办,城区交通局的意见不予采纳,建议列入城区行政许可目录。理由为:按照自治区审改办的要求,原则上,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审批层级为县级的事项均列入城区行政许可目录。序号19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和序号19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由于城区未得到自治区工商局授权,根据城区工商质监局的意见,建议这两项不列入城区行政许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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