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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宁市江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旅游局       日期:2018-04-11 11:44


    为适应新时代的应急工作要求,我局根据江南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起草了《南宁市江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5天(2018年4月11日至4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8年4月27日前邮寄至江南区旅游局,地址: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522室(南宁市下津路8号)。

附件:《南宁市江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4950290,传真:4950565。

 

 

                          南宁市江南区旅游局

                           2018年4月11日

 

 

南宁市江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江南区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南区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等。

本预案指导江南区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旅游突发事件及其类别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危及或损害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江南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非典、H1N1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游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5)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游客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关部门提示、警示、劝告不能进行、开展某项旅游项目或者前往某个旅游目的地等。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所称的等级划分可以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而补充。

1.6 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江南区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我城区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6.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6.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江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各镇、街道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急机构等组成。

2.1.1领导机构

江南区政府是我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江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江南区旅游局局长

成   员:江南区旅游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城管局、民政局、农林水利局、消防大队等应急委成员单位组成。当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设立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由组长负责领导指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旅游局,联系电话:0771-4950565),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旅游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布旅游预警和下达应急指令,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城区政府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江南区旅游应急办公室由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等工作组组成,视应急情况抽调城区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

2.1.2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城区旅游安全事故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4950565,4950565(传真),旅游投诉处理:4950565。

2.2 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2.3 联动机构

城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旅游应急工作的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

联动机构职责
  (1)本城区事发地镇、街道政府: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旅游企业:及时报告,即时处置。

(3)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4)交通局: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事件中人员公路疏散,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5)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卫生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救治和运送伤病游客。

(7)工商分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食品药品监督局:按《南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处置,负责对旅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

(9)城管局:负责所属市属公园及场所内的应急监管以及重大活动市容环境卫生等应急处置工作。

(10)消防大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民政局: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相关工作。

(12)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 预警阶段响应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报告。

(2)各旅游应急相关机构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应及时受理旅游突发事件报告。

(3)事故发生地区的政府是该区受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辖区内的各类旅游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旅游局应急机构。

选择报告形式一定要以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为前提。

3.1.2 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旅游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旅游企业信息报告要求: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2 预警

3.2.1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危害游客安全的事故,江南区旅游应急办应及时发出或授权发出预警,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

江南区旅游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作出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城区政府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在市内发生事故的,旅游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向110报警,同时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在市外发生的,应通过当地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方式。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2)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 应急阶段响应

4.1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单位应当进入应急阶段,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监测、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发展;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4.1.1一般和较大等级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由江南区旅游应急办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1.2特大(I级)和重大(II级)旅游突发事件的确定和预案的启动,须报请江南区政府决定和部署。

4.2 响应处置

4.2.1先期处置。发生事故后,所在地政府、有关公安、卫生等专业部门启动先行处置机制,现场人员配合自救。

4.2.2现场处置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旅游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江南区分管领导担任或由江南区政府指定相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江南区区旅游应急办、各相关联动单位、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通过下设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2.3 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处置主管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实施舆情监测分析,指导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4.2.4人员到位。江南区旅游应急办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人员以及城区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及善后处理工作。

4.3 预案启动

4.3.1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有人员伤亡、中毒等重要情况,应向江南区旅游应急办报告,由江南区旅游应急办上报江南区政府,并指导相关旅游应急机构和旅游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现场自救;

(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旅游应急机构;

(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3.2 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报请江南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突发旅游危机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及时与事发地应急机构建立联系,协调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发生在市外的,应及时与发生地的应急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协调救援。

(2)必要时,派出有关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

(4)将应急决定传达到相关应急机构和单位,并督办落实情况;

(5)随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4.4 分类响应
  4.4.1发生重大旅游活动突发事故,江南区旅游应急办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旅游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江南应急指挥中心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江南区政府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区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4.2 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置。

4.4.3 发生游客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药品监督局按《江南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处置。

4.4.4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局按《江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4.5发生火灾事故时,由公安消防部门处置,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立即报警,并组织疏散客人;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4.6 发生涉外(港澳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报请南宁市外事办按《南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江南区旅游应急办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6)涉及台胞的应急事件,迅速报告市台办,并按市台办的指引处置。

4.4.7 发生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由城区旅游应急办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台风、暴雨动态,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准备;

(2)通知各旅游景点通过广播等方式通知游客;

(3)通知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安置、疏散工作;

(4)协助做好企业的救灾工作。

4.4.8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按江南区政府的统一应急措施处置。

4.4.9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旅游投诉、上访等事件,江南区旅游应急办应及时通报江南区政府,提请江南区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小组处置,并由江南区旅游应急办按以下程序协助处理:

(1)迅速查清投诉原因、投诉人诉求和涉及单位等情况,责成相关企业负责人到场;

(2)责成相关企业做好游客安置工作并跟踪处理;

(3)出面做好游客的安抚善后工作。

4.4.10发生大型游乐设施突发事件,由市质监局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救;

(2)安抚游客,处理善后;

(3)停机检查、开展维护,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4.4.11发生其他涉及游客的旅游突发事故,按照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处置。

4.4.12发生旅游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时,由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处置。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旅游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江南区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综合报告。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江南区旅游局,江南区旅游局分别向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南宁市旅游局、江南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5.2 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旅游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会同江南区旅游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交通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施救;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有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6.2 场所保障

各相关旅游应急单位、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游客临时安置。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建立旅游交通运输能力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合理储备、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市旅游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市交通、旅游应急部门的指令,配合和投入旅游应急工作。

6.4 社会动员保障

江南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5 经费保障

江南区财政根据江南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为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7 监督管理

7.1 分级制定预案

各旅游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各类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7.4.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7.4.3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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