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申请条件

    江南区辖区内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递交备案申请

    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及WORD文档;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3份;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及自动监控措施(附照片)。

     

    办理程序

    企业把申请资料递交到政务服务大楼区安监局窗口,窗口人员对资料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不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通知书》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予备案(核销)通知书》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窗口权限

    审核申报材料,发放备案证明。

    联系电话、办理地点

    4887846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行政中心8楼801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

     

    附件3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申请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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