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人和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地级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4、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0.6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零售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6、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含环道道路、以下简称快速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内可设置临时销售点。

    7、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8、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只4kg装的灭火器),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依照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11、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申报材料

    申请书或申请表;

    1、从业人员(两人以上)《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从业人员(两人以上)《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合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依法缴纳风险抵押金(出示票据原件,交复印件);

    依法缴纳公共责任险证明材料;(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营业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

    办理程序

    1、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安监局组织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通过后,申请人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和配送协议,并依法办理经营摊点公共责任保险。如果申请人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合格证》,先到具有三级以上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如:南宁市人民路北二里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电话3168329)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与安监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办证窗口,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窗口权限

    江南辖区快速环道外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者。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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