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申请条件

    1、除下列范围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城区安监局审批、颁发:(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办理指南限定范围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安全评价报告。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6、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时限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窗口权限

    审核申报材料,发放经营许可证

    联系电话、办理地点

    0771-4887846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行政中心8801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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