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江南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处罚事项
  • 办事指南
  • 可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条:“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五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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