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办理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对象

       (一)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二)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五)变更批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申报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四)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五)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民办学校(园)合并、分立、变更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是否同意)

       (四)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并下发民办学校(园)合并、分立、变更的批复。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2.
    承诺办结时间: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发布时间

    2017512

    温馨提示

    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请致电4887965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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