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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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民办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申请对象

    经城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申请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办理材料

    1.办学终止申请书。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学校依章程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或决议;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

    4.财务清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的情况报告。

    7.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办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3.初审。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审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教育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

    7.举办者取得批文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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