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请对象

    1.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2.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规定。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 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六)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的实地考察和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的评审、表决。

    办理材料

    1.办学申请书。

    2.筹设批准书(直接设立的不需提供)。

    3.筹设情况报告(直接设立的不需提供)。

    4.城区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单位办学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办学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办学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6.资产来源、注册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需载明产权。

    7.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8.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不得少于3年。

    2)安全证明:现有建筑物平面图连同建筑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审验证明复印件,

    3)卫生证明:有食堂的学校(含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复印件。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10.拟任校长、教师、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名称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11.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办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3.初审。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现场踏勘。

    4.现场踏勘。教育局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出具现场踏勘报告,需整改的事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审批。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须在整改结束并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提交会审,整改时间不计入办件时间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和办学许可证。

    7.举办者取得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江南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到江南区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江南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江南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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