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设的高等职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
办理材料 |
1.筹设申请书。 2.江南区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单位办学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办学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办学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4.资产来源、注册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需载明产权。 5.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 6.论证报告。包括:(1)拟筹设学校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特色、招生范围等;(2)拟筹设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3)拟筹设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7.赠性质的校产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壮锦大道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6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办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3.初审。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教育局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报告,需整改的事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审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须在整改结束并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提交会审,整改时间不计入办件时间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 7.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