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认定办事指南
(2015年)
事项名称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认定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申请对象 |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江南区辖区范围内(含人事档案在南宁市人才市场托管且在江南区辖区工作)的申请人员,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幼儿园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3年、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条件: 1.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高校教师资格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凭学校证明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4.在职教师学历提高后,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成绩合格后,不需参加培训,可直接报名参加面试。 以上学历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博士需提供学位证;大学普通班,须进修一年以上本专业主干学科4门课程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获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时,此项不作要求;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达到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条件要求; (五)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师范类毕业生可不用提供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直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
办理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加盖出具部门公章;《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申请人需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任职证明。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4.户籍证明材料。户口在南宁市江南区的,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不在南宁市江南区,人事关系在南宁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10.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粘贴和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304号(壮锦大道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771-4810932 |
办理流程 |
个人申请 (网上报名) →材料现场确认→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发放教师资格证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