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3]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金[2013]61号)。 |
申请条件 |
(一)个人资格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南宁市户籍,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资格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个人提交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 3.《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审查表》一式四份; 4.《小额担保贷款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一式四份;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6.相关执照: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签字加盖手印);②税务登记副本或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签字加盖手印);③种养类项目若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水产畜牧部门或林业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签字加盖手印)、项目所在地(村)出具的证明;④如果营业场所或种植的场地是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证明复印件; 7.自筹资金达到总投资30%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金、购买原材料等投资项目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复印件一式四份; 8.反担保证明材料: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反担保。 (1)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为贷款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产权清晰,评估价值大于贷款金额,若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不能是自用的唯一一套房产,需递交抵押物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保证人为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为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必须是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反担保人资信调查表》一式四份;②反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3)信用社区常住居民进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 款承诺书》,免除反担保。 (二)申请企业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企业总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2.申请企业当年新招用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南宁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五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一式两份) 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属于刑释解教人员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属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招用上述五类人员在提供以上材料的同时,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式两份) 5.申请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一式两份)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表》、《申请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申请企业总职工花名册》原件。(一式两份 |
办理地点 |
个人: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企业:企业所在城区的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6:3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2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下载 |
附件下载:南宁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