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备案 |
设定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规定,劳动用工备案,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00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四)用人单位注销。 |
办理材料 |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2、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1份(附件2);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3);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验原件后返还);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批文或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
办理地点 |
江南区政务服务大厅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6:3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2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下载 |
附件下载:劳动用工备案操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