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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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44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负责项目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验收。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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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达到相关行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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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节能验收申请; 2.项目节能分析报告; 3.项目节能审批文件; 4.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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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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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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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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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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