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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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属江南区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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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4年本)的通知(南府发〔2015〕1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发改法规体改〔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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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相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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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 项目核准办理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以及相关编写说明编制,涉及进口设备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 3.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有银行文头、文号)。 4.投资意向书,投资、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招标基本情况表。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项目方需提供。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的规划总平图)。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需有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申请建设项目直接发包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电脑查询单等。 11.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3.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产业政策、规划、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它附件及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2份,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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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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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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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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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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