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
|
申请条件 |
1、城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除外); 2、已经通过自治区、市、城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查。 3、《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桂建办〔2006〕42号)第一条“自2006年8月14日起,各级房改(建设)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 |
|
办理材料 |
1.请示文 内容包括:户型、套数、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及服务用房、架空层、地下室等配套面积)、建设地点、资金来源、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土地证。 3.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图。 4.房改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书(包括人员资格审查、套型面积、套数)。 5.附件:集资住户名单(包括姓名、职称、现住房面积及申请住房面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2份,原件备查。 |
|
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