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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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项:“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 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4年本)的通知(南府发〔2015〕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5.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南发改环资[201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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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在江南区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4年本)以外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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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文件 内容包括:请示文、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等)。 2.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2)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3)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4)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中标通知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节能审查意见 (6)项目招投标方式核准材料(招标基本情况表、工商部门出具的电脑查询单、公司章程、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9)其他需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支持性文件,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备注 涉及已备案项目变更(调整)的按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备案所有材料重新报)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2份,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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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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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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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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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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