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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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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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办公用房被鉴定为危房;四是原有用房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被拆迁。 (四)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等规定。 (五)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规定 (六)满足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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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立项审批 1.申请立项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项目建议书 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3)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4)建设地点;(5)建设条件;(6)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7)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初步方案;(8)工程进度安排;(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评价;(10)对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的建议。(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项目建议书的附件: (1)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适用于在现有用地上建设项目); (2)建设用地总体平面规划图(适用于社会事业类改扩建项目); (3)申报单位人员编制数、业务量证明文件(适用于须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建设的项目,以编办等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复文件为准); (4)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适用于政法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交通类、市政类及其他特许经营类项目等); (5)经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适用于新建小(二)型水库项目); (6)节能评估材料(根据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文要求提交节能评估材料,适用于不需要办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 (7)招投标基本情况表(适用于不需要办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 (8)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示文提交原件一式2份,附件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备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文件份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3)原材料及公有设施情况;(4)建设地点;(5)项目总体设计多方案比选;(6)工程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7)环保、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卫生、节能等方案;(8)项目实施进度安排;(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10)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11)财务分析;(12)社会及经济效益评价;(13)风险分析;(14)研究结论和建议。 3.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 4.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承诺函、投资计划等相关证明文件); (2)节能评估材料(根据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文要求提交节能评估材料); (3)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4)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5)交通部门出具的岸线批复文件(码头、港口项目); (6)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水利项目); (7)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 (8)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审批意见; (9)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审核意见(水库、小水电项目)等; (10)气象部门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评审意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11)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2)其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文件。 6.备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为: (1)申请项目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公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示文提交原件一式2份,附件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备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文件份数。 (三)初步设计审批 1.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内容包括:(1)总说明(含编制依据及附件);(2)各专业图纸和说明;(3)概算。 3.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 4.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红线图;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批复文件(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初步设计的附件 (1)未经可研审批的项目,将可研阶段需提交材料后移到初步设计阶段提交; (2)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7.备注 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需提供的材料为: (1)申请项目重新批复(含调概)的请示文(公文) (2)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 (4)重新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有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评审报告。 (5)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请示文提交原件一式2份,附件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备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文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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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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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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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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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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