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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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南发改环资[201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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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在江南区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注: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城区或年综合耗能量达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年综合耗能3000吨以上项目参考值:总建筑面积为居住建筑50万平方米,或商务办公建筑30万平方米,或商业建筑17万平方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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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应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请示文)(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及住房管理部门发出的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原件备验; (四)招投标方式核准材料: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电脑查询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还需出具上一级国有产权股东出资证明等; (五)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六)项目申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七)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仅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已经登记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我局申请变更。 1、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建设规模、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以上的; 2、项目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3、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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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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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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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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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城区发改局需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遇特殊情况可顺延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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