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江南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行政许可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第42号令) |
三.申请条件: |
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三)配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备分类处置设施; (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
四.办理材料: |
1、《江南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表》; 2、办理消纳场的申请报告(原件); 3、用地单位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用地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地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用地权属证明或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①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②集体用地、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土地使用证及附图、(或山界林权证及附图) (复印件)、消纳场用地红线测绘成果地形图及界址点图{标明填土范围、标高、拐点坐标。(54坐标)}(原件)、消纳场界址内的土方容量计算图(原件); 6、控制点成果表,提供的测量控制点来源必须由行政部门加盖测绘专用章(原件)。 7、建筑垃圾消纳场冲洗设施相关材料(原件)。 注: (1)集体用地、国有土地、国有林地:申请单位需为土地权属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用地单位为集体用地的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为村委主任当选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的只能由建设业主、施工单位申报,施工单位申报的还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在河道范围设置的,需提交河道占用批文(复印件);地形地貌复杂、容量较大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 (4)国土部门临时用地批复(复印件) (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 (5)山界林权证及林业主管部门用地批复(复印件)(林业用地的需提); (6)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或村委公章。 (7)消纳场用地红线测绘成果地形图及界址点图(坐标系为北京54坐标系,标高为国家1985高程系)需加盖测绘单位公章,提交行政部门出具的测量控制点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
五.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2号城市管理局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
七.联系电话: |
0771-4887990 |
八.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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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