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临时占用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 办事指南
  • 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规划路幅红线20以下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三.申请条件: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江南区管辖内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路幅红线20以下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一)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1以上的通行宽度;

     (二)申请事项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三)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牛奶亭与非机动车停放车辆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四)占用道路设施安装门头招牌,应提供《江南区招牌、标识设置证》;

      (五)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与工商营业执照;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七)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临时占用20以下市政道路报告;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三)申请事项证明材料:提供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牛奶亭或停放非机动车等各类设施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提供产权证明与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设置彩照一张;

      (五)市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意见并盖章;

    五.办理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2号城市管理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七.联系电话:

    0771-4887990 

    八.办理程序: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标准: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由江南区物价局65100117号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十.附件:

    江南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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