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桂环发〔2009〕52号)、《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南环字[2009]140号)有关规定实行。
实施主体: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建设符合国家和广西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产业政策、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址科学合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可行的建设项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范围:涉及江南区辖区实施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一式1份;
3、可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文本标注为可公开版,电子版为PDF格式,建议在10M以内),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光盘);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5、有专项规划的需提供列入规划和进行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
6、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7、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包括对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意见);
8、提供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式本)的书面意见;
(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式1份;
2、可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文本标注为可公开版,电子版为PDF格式,建议在10M以内),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光盘,);
3、技术评估意见一式4份(工业类、敏感类报告表项目须提交技术评估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一式4份);
4、根据专家技术评估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修改的修改清单(附专家认可签名);
5、提供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式本)的书面意见;
(三)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4份;
2、建设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复印南宁市地图,并在上面标注出项目位置)4份;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4份(涉及土建还需红线图4份);
4、建设项目拟建地周边200米环境状况图4份。
5、备案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6、改、扩建项目提交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项目用地、用房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9、三产项目须提供沉渣隔油池建设图2份;有油烟排放的项目还需提供油烟治理方案、油烟净化设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生产厂家给安装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各2份;
10、娱乐类项目须补充文化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娱乐场所筹建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四)应报备类建设项目
1、承诺书一式3份;
2、承诺书公示材料一式1份;
3、建设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复印南宁市地图,并在上面标注出项目位置)2份;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2份(涉及土建还需红线图2份);
5、建设项目拟建地周边200米环境状况图2份;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项目用地、用房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
2、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保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5、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包括选址(线)、环境标准、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意见)。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9:00-12:00 14:00-17:00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后公示10日,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需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期内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一)江南区咨询电话:0771-4887983
(二)江南区投诉电话:0771-4887982
十二、联系电话和地址
电话:0771-4887983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含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法定办结时限: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公示、听证所需时间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事项审查并当场作出受理与否决定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公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受理后需要公示的项目,拟审批公示10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共限10个工作日) |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审查意见 (限8个工作日) |
局领导审批签发,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批复决定 (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