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一、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二、处罚程序: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出示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当场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依据;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权利;
(7)收缴罚金;
(8)案卷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登记;
(2)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3)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依据;
(4)听取申辩或陈述;
(5)审核处罚意见,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签收行政处罚决定;
(7)监督执行行政处罚;
(8)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1)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3)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制作听证笔录;
(6)审核处罚意见,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签收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处罚决定;
(9)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