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文物的认定和定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第二款: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2.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1.地理位置图;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2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3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4份。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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