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文物的认定和定级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对文物的认定和定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第二款: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2.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1.地理位置图;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2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3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4份。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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