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设定依据 |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建设及验收申请: |
办理材料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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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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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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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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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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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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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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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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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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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建 设 情 况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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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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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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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分管局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 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 本表及附页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