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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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 请 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批准在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
事实和理由 ×××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简介),因××的特殊情况需要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