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条件 |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附件2
申 请 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批准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作业)
事实和理由 ××项目(简介),因××的特殊情况需要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