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二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申请条件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办理材料 |
所需办理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二)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三)注销 依申请注销:1.注销申请书;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补证 1.补证登记表;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五)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件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