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2、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及有关说明)三份;3、建设项目对水工程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安全补救措施三份;4、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63、0771-4887979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十一、办理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35号农林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