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
(二)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套)
(三)附件材料(一式2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
(4)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2929、4887963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十一、办理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35号农林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