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除国界河、省界河等河流为流域机构管理的河道、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广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由采砂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地级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许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3份);
(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四)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五)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六)采砂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采砂场地所邻乡、村(单位)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一式3份);
(七)涉及航道范围的,提供航道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一式1份);
(八)标明经纬度坐标或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一式3份);
(九)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9、4887963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十一、办理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35号农林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