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终止妊娠的审批
2、实施主体: 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审批对象:申请终止妊娠的的对象。
4、审批依据: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令第8号;南人口与计生组字〔2004〕11号;南发〔2004〕41号;南办发〔2004〕131号、2014年3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出具南宁市中期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管理的通知》。
5、审批条件:符合《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审批费用: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所(办)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出具医院的病历、B超单、疾病证明。
8、审批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9、审批承诺时限:即办。
10、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正常工作日)
办公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卫计局计生业务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江南区辖区各镇计生所、各街道计生办
邮政编码:530031
联系电话:江南区卫计局计生业务办公室0771- 4887892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0771-4887967、4887989
江西镇计生所0771- 3361182
苏圩镇计生所0771- 4178017
延安镇计生所0771- 4168205
江南街道计生办0771- 4820095
福建园街道计生办0771-4822294
沙井街道计生办0771-234921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地的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村(社区)、单位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到户籍的在地或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地的县级卫计局或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南宁市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县区卫计局、乡镇(街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育证明、妊娠B超,核原件,留婚育证明、妊娠B超。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须写同意终止妊娠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需监护人到场签写同意终止妊娠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
3、申请人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如离异、丧偶)的,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具南宁市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育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妊娠B超,核原件、留婚育证明、妊娠B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