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由其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江南区辖区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由江南区卫生局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办理
由各放射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办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南宁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个人)》,并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和《南宁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个人)》各1份;(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doc 内含个人版)
2、每个申请人提供2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申请人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以内(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6个月内)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7、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技师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人员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交复印件1份,核原件);
8、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遗失补办、注销、变更
1、遗失补办
《放射工作人员证》若有遗失,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4)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2、注销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原《放射工作人员证》,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1份;
(2)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需注销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
(4)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件)。
3、变更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或需要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证》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时,应及时向为新工作单位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申请表》1份及2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申请表.doc)
(2)变更申请报告1份(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
(3)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证明材料及接受个人计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换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个人剂量监测)(核原件);
(4)原《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
(5)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1
投诉电话:0771-4880970
十、办理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 楼 27 号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附件:行政流程审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