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江南区辖区内一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6、《医师资格证书》;
7、毕业证书;
8、工作牌;
9、由市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6个月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1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而未注册的,需出具“外省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证明回执”及“外省医师执业注册证明回执”;
1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在南宁市以外地方执业而未注册的,需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执业注册证明回执”。
12、培训合格证明:获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即《南宁市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培训合格证明》;其中:
(1)申请注册在二、三级医院的医师,需经区内外三级医院(在三乙医院中注册的需经三甲医院,在区内三甲医院中注册的需经区外三甲医院)相应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在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注:南宁市指定的培训机构是: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3)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需经南宁市或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1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办理执业医师证书;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2、《医师资格证书》及工作牌;
3、《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拟执业机构已出具意见的,此证明可省略);
6、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7、《变更通知单》:
(1)辖区外到辖区内:需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如原注册机构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需在“变更通知单”上注明;
(2)辖区内变更:无需变更通知单;
(3)辖区内到辖区外:出具“变更通知单”,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变更通知单”上注明。
8、照片:
(1)辖区外到辖区内:变更前《医师执业证书》非江南区卫生局核发,变更后应由江南区卫计局换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的,需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2)辖区内变更:变更前、后《医师执业证书》均为江南卫生局核发,不需核发新证,需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贴在申请表上);
(3)辖区内到辖区外:变更前《医师执业证书》由江南区卫生局核发,变更后应由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换发新《医师执业证书》的,需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贴在申请表上)。
9、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10、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经首次注册后取得的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更高一层次的学历的毕业证书,或是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累计满两年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三)遗失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2、申请人的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医师资格证书》、工作牌;
4、遗失情况及遗失声明刊登情况说明;
5、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完整版原件;
6、《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四)注销《医师执业证书》
1、《卫生许可证件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doc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有关部门批准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文件;
4、《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1
投诉电话:0771-4880970
十一、办理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 楼 27 号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附件:行政流程审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