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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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申报提交材料 |
1、业主申请报告(注明需要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地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驯养国家一、二级需填此表)或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驯养广西重点填此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公司已正式注册的); 4、工商预名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已正式注册的); 5、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设施证明材料(含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等); 6、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 7、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合同或协议书,供货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已养殖的须附种源的运输证,本县区内引种可免); 8、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 9、驯养技术方案[含养殖技术、饲料来源及配制,疫源疫病防控技术,防动物逃逸设施等(附相片); 10、企业法人代表二寸彩色证件照4张(不需粘贴、仅供存档); 11、申报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必须提交有工程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规定可商业性经营利用的54种野生动物以内的可不要求工程资质单位); 12、申报国家规定可商业性经营利用的54种野生动物以外的试点物种另须经过专家论证。 备注:以上材料需验原件;国家一级一式四份,国家二级一式三份,广西重点一式二份。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4887963、0771-4887979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