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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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条第一款: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申报提交材料 |
1、法人申请报告(注明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已具备的场地、资金、技术等条件); 2、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国家一、二级、广西重点填此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公司已正式注册的); 4、工商预名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已正式注册的);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等); 6、与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 7、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合同或协议书,供货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已发生运输的须附运输证,在县、城区内运输的可免); 8、守法经营信用保证书; 9、企业法人代表二寸彩色证件照4张(不需粘贴,仅供存档)。 备注:以上材料需验原件;国家一、二级一式三份,广西重点一式二份。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4887963、0771-4887979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