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利用有线方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六十七项,项目名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机构: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
办理材料 |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附件下载: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请表.doc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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