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操作规范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

    (一)设立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二)变更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5.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四)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附件下载: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doc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doc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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