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一式两份): (一)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三)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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