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因生活、生产等需要; (二)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办理材料 |
一式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三)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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