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申请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申报材料: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5、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6、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7、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管理、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8、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10、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1、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 1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14、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5、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需提供以上材料,其它汽车专项维修项目需提供1、2、3、4、6、9、10、11、12、13、14、15。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收件——现场勘查审核——部门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
窗口权限: |
受理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93 |
投诉电话: |
0771-4880970、0771-4880413 |
办理单位: |
江南区交通运输局 |
办理地点: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A座 行政大厅20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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