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申报材料: |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 (八)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及其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十)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收件——现场勘查审核——部门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项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 10元/套 (三)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
窗口权限: |
受理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93 |
投诉电话: |
0771-4880970、0771-4880413 |
办理单位: |
江南区交通运输局 |
办理地点: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A座 行政大厅20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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