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4〕64号)摘要
作者: 来源: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日期:2017-03-24 04:39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格条件
投资方在南宁注册公司,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符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可以申报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一)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
(二)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且投资方本身或母公司为近两年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行业50强。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100强、行业50强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级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三)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且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或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
(四)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项目属于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且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均高于拟选址产业园区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的30%以上。
(五)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列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其他项目。
二、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扶持政策
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县(区)和开发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类项目凡是国内其他省会(首府)城市、区内其他城市能够提供的优惠条件,我市可参照提供,确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配置资源。
1.税收支持政策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择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2.财政鼓励政策
(1)属于工业产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47号)的有关规定可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或专项奖励。
(2)属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我市及县区、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3)市本级财政设立的各类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13〕27号)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或专项奖励。
3.土地优惠政策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土地指标不足的,可在每年预留20%以上由市委、市政府统筹用于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调剂解决。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3)投资方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款50%的首付款,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分期缴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前五年可按实际缴纳租金10%—30%奖励投资方。
(4)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的,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4年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4〕17号)的有关规定从优给予补助。
(5)符合我市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的通知》(南府办〔2014〕13号)的有关规定优先享受用地出让扶持政策。
4.人才支撑政策
(1)给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一定比例、一定年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南宁市留成部分的奖励;
(2)对项目公司以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地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南宁市人才的同等待遇。
(3)项目公司聘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5.“一企一策”政策
对南宁市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特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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