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南科发〔2011〕105号)
第一条 资助奖励目的依据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南宁市财政经费预算,在市本级科技经费中安排,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奖励原则
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奖励原则: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职务发明人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获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2、职务发明人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发明专利。
二、奖励范围 :
(一)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
(二)获广西专利奖的项目;
(三)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
(四)年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专利申请增长率超过25%的县(区);
(五)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
(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
(七)年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含改制院所);
(八)年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超过500件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资助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人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南宁市户籍的个人;在南宁市创业投资并持有南宁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三)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资助应在专利受理之日或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应在专利检索报告获得之日、涉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五)同一发明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按最高标准只资助一次。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奖励条件
(一)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
1、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2000元;
2、国内专利申请委托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6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400元;
3、职务发明人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10000元。
(二)发明专利授权
1、发明专利获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资助2000元/件。
2、发明专利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职务发明人资助10000元/件。
3、对非经转让取得,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有效发明专利予以部分年费资助。权利人缴纳年费确有困难,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经申请属职务发明人的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0%,非职务发明人的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5%。
二、奖励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100000元,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50000元。
(二)获广西专利奖的项目奖励30000-50000元。
(三)县(区)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南宁市排位前三名且专利申请增长率超过25%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四)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5000元、20000元、15000元。
(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专利申请总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六)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全年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达到500件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件,再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资助报验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报验材料
(一)国内
1、《南宁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本人南宁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4、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5、专利申请文献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专利申请文献有附图资料的,提供《摘要附图》;
6、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开据的代理费发票;
7、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专利证书。
8、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同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年费收费凭据,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国外
1、《南宁市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3、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4、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6、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7、办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经费的,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二、办理程序
(一)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原则上每月的最后一周为集中受理申请材料时间,即办理材料形式审查,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备的,出据受理收件回执。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
(三)符合资助条件,职务申请人及时办理转帐支付手续,非职务申请人及时通知办理领款。
(四)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委托县(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南宁市专利资助的申请手续。
第八条 奖励评选办法和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法
(一)凭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中国专利奖优秀奖获奖证书确定,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确定获得市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县(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专利申请量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专利服务代理机构提供各自代理专利申请总量所需各种证明材料,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对、统计。
二、评审程序
(一)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南宁市专利奖励评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遴选,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的评审决议,并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三)公示期结束后,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在《南宁日报》以及南宁科技网站公布评选结果,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资助奖励资金管理
一、资助及奖励资金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南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管。
二、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原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