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旅联发〔2014〕14号)

作者:       来源: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日期:2017-03-24 04:34

 

各县(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37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85 号)文件精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

2014 828

 

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南宁市旅游产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37 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发〔201325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备经营资质和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和对促进南宁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以下简称“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从南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旅游发展奖励”实行申报制,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收集、申报工作,南宁市财政局和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负责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南宁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核拨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广西5 星级、4星级、3 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被评为广西5 星级、4 星级、3 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国际连锁酒店新评定为5 星级饭店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当年新评定为5 星级、4 星级、3 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300 万元、1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荣获“南宁市十佳景区(景点)”、“南宁市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南宁市十佳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 万元奖励;对荣获“全国优秀导游员”、“广西十佳导游员”、“南宁市十佳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员分别给予1 万元、0.5 万元、0.3 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大赛金、

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大赛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 万元、1万元、0.5 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年接待入境旅游者5000 人次以上,且在南宁住宿1 晚、游览1 个以上收费A 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按实际接待人数20 /人进行奖励;对组织绿城南宁一日游(日游或夜游)各游览两个收费景区,每年组织10000 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按实际人数30 /人次进行奖励;对组织环大明山休闲二日游(游览大明山等2个收费景区,以及在大明山、武鸣、宾阳、上林、马山等选择住宿一晚),每年组织10000 人次以上,按实际人数80 /人次进行奖励。

第十条同一单位当年同时获多个同类奖项的,不重复奖

励,以最高档次金额计奖。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奖励”起止时间为当年1 1 日至1231 日。具备申报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130 日前填报由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或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一)申报当年荣获“南宁市十佳”和新评定的星级饭店,国家3A 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广西星级农家乐,旅游商品设计大赛获奖单位等奖励需要报送的材料:

1、《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有关部门表彰或评定批件以及相关证书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报接待入境旅游者奖励的旅行社,需要报送的材料:

1、《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南宁市旅行社入境旅游地接团队接待明细表》;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报组织绿城南宁一日游线路产品和环大明山旅游线路产品奖励的旅行社,需报送的材料:

1、《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南宁市旅行产品销售明细表》(含团队、散拼、零售等);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具备申报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向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材料,由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南宁市财政局根据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南宁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由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拨款给奖励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每年南宁市财政局与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旅游星级饭店奖励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维护或升级改造;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奖励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旅游商品方面的研发生产;旅行社奖励金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完善等。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旅游发展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由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纪检组负责监督。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原《南宁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试行)(南旅联发〔201111 号)、《南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南旅联发〔201218号)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4 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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