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和建议--以江南区梳理行政诉讼案件数据为视角

作者:       来源:江南区法制办公室       日期:2016-08-29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举措。根据南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近期,江南区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江南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主要统计以江南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开庭审理的全部诉讼案件,截至7月30日,在已开庭审理的2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江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仅3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偏低。基于此,江南区法制办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试图提出相关建议,希望有助于推动今后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

(一)法律无强制性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强制,因此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以公务繁忙为理由不到庭应诉,仅安排一般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到庭应诉。

(二)对行政诉讼的意义认识不够。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认为行政审判与己无关,此外,还担心败诉,认为行政审判影响个人政绩。

(三)官本位思想严重。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作用和意义缺乏了解,习惯了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对以被告者身份参加庭审有一定抵触情绪。

(四)出庭应诉能力不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具备较强法律专业的人员较少,对自己的庭审应诉能力和临场处理能力心存顾虑,不愿出庭应诉,即使出庭应诉,一般也较少开口,多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解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的几点建议

(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引导。结合“送法进机关”活动,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宣传推广,积极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典型案例,提高行政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将自身摆在服务者的角色上在法庭上与群众平等对话,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二)要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考核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法院推进、司法行政互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也应当细化,如是否出庭,庭前是否召开准备会,是否胜诉,败诉是否有整改措施等都应当作为考核指标。

(三)要着重提高行政首长应诉能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参加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能力。

(四)要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联席机制。行政机关要和法院建立起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法院应主动与党政机关沟通联系,出台相关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