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农林水利局       日期:2017-04-20

江府规〔2017〕3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7年4月11日经江南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南宁市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工程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以及2017年3月14日江南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下放部分涉农工程项目管理职权的精神,结合我城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江南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从事农村小型工程建设活动及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质量是指相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所建设的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城区各部门归口负责管理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的农村小型工程主要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塘坝、农田桥涵闸、蓄水池(水塔)、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小型泵站;解决贫困村生活、生产道路;农村村屯绿化等农村小型工程。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的投资规模是指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应急抢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除外,上级有规定的服从上级规定。

 

第二章   工程设计

    第八条  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08〕30号)规定计算出来的设计费、勘察费单项合同估价在5万元以下的,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3项执行。

第九条  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08〕30号)规定计算出来的设计费、勘察费单项合同估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执行。

第十条  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计文件的签字、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作为零星工程,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单项投资在10-50万元(含50万元),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执行。根据项目受益情况,下放至各镇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应实行合同制管理,并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内的承包方式、范围、质量标准、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项投资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要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根据进度,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该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金额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减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增减的,应编写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报城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项目变更批复文。

 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发生变动时,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概算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后所增加投资资金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设计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二十一条  承包小型涉农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参照江南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和支付

1、工程计划下达后,涉及有自筹资金的项目自筹资金应足额上交到城区财政专户,所有工程资金由城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和支付。

2、工程开工后,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小型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小型工程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监督检查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第六章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验收由实施主体组织牵头,组织项目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程验收组对城区小型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并形成完工验收报告书面报主管部门。主要内容包括下达投资计划情况、实施过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和验收结论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按照下达投资计划全部完成;

(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及设计要求;

(三)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四)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完工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上年度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城区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组织城区财政、发改等职能部门以及项目实施主体、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程验收组对城区小型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城区财政局、发改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城区投资的项目通过城区级验收后申请上级部门验收。

笫三十条   工程建后管理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交付给水管单位、用水者协会或受益村组集体进行管理。建成后的工程设施,建立相应的管理、费用征收和运行维护等制度,实行有偿使用,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章  项目结算

笫三十一条  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下 (不含10万元)的工程,提供结算审计材料报江南区工程结、决算审核定点单位进行审核,并把审定结果送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备案,城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后支付余款。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经完工验收通过后,根据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规定进行报审,具体申报的材料和程序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4〕4号)执行。经城区审计机关审计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凭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申请工程余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责任追究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第七章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勘查设计、申报立项、资金落实、审核招标控制价等前期工作及项目的实施、建设、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