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6-11-01

 

江府办〔2016172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南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江南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江南区十四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1

 

 

 

 

 

 

江南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南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有效推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4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称“双高”基地。

 

第二章  财政补助资金筹措

 

第三条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包含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建设资金共2940/亩,包括自治区下达的统筹使用资金2478/亩、南宁市与江南区配套资金462/亩,由实施主体按项目建设要求包干使用。同一年度内各项目片区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财政下达的“双高”基地良种化补助资金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等,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的环节)包括:

(一)“双高”基地土地整治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为改善糖料蔗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障碍物清除、土地中地下60cm以上石头、石牙的清除、机械两犁两耙一开行等与土地平整有关的实际工程量)。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排水工程(包括三面光排水渠道、排水土沟和排水涵管等以及其他附属工程)及因排水需要而延伸超出项目区外的排水工程。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为满足机械运输和全程机械化作业需要而延伸超出项目区外的道路工程。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与土地整治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其他工程性支出。

(二)“双高”基地水利化工程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蓄水池等工程。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配套建筑物、输水管道工程等。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控制阀、减压阀、计量相关元器件及相应控制系统和软件等。

4.“双高”基地内抽水、灌溉配套的供电工程等。

5“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滴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

(三)项目管理费支出。从南宁市、江南区财政筹措且落实到位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前期测量、工程监理、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工程量复核、质量检测等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管理支出。

(四)确定施工单位后,在财政补助资金未拨付情况下,实施主体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七条  自治区、南宁市及江南区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预算或偿还债务。

(二)建造办公场所、车间厂房。

(三)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

(四)发放个人工资、补贴。

(五)开支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出国费、车辆运行与维护。

(六)用于“双高”基地项目区外的支出或其他与“双高”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土地整治补助标准

(一)2014年土地整治补助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45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该文件未明确的工程补助标准,比照工程量相近的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比例确定补助标准。

2015年(含)后的土地整治补助额控制在江南区政府批复的项目预算范围内,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上控价审核及审计结算。

(二)与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或土地整治项目重叠的“双高”基地,由实施主体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增加工程量的形式组织实施,增加的工程内容包括田间道路、排水沟、小块并大块、土地平整等,所需资金从“双高”基地建设经费中列支。其中2014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500/亩。实施主体应综合考虑“整县推进”已建项目整体合理规划,不得破坏“整县推进”已建项目。

第九条 水利化项目补助标准

水利化项目补助额控制在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范围内,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上控价审核及审计结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双高”基地建设模式:江南区采用实施主体自建、先建后补的建设模式,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作为实施主体。

   先建后补:江南区财政部门采用“报账制”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的实际支出情况,江南区“双高”办组织审核后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补助资金给实施主体(含市、城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项目落实施工单位后,经实施主体申请,由江南区“双高”办审核并报江南区政府同意,拨付项目投资额的30 %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建设完成未经城区验收合格前,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80%;余额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清算拨付。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

十一 在确保完成建设总任务、不突破各级财政补助总额前提下,可按测算的标准建设成本为依据,根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统筹平衡的原则和不同建设条件、成本等因素,按照差异化方式确定对各项目片区的补助标准,并在编制报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中说明。

对各项目片区实行差异化补助后,如与建设任务对应的财政补助资金有余额,由实施主体申请并报江南区政府同意,可用于一些已建项目的提升工程,也可于当年统筹用于新建“双高”基地或结转下一年度“双高”基地使用。

第十二条  由江南区政府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到各镇,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双高”基地地块后,由实施主体实施建设。

(一)2017年:江西镇0.1万亩,苏圩镇1.1万亩,延安镇0.8万亩。

(二)2018年:江西镇0.1万亩,苏圩镇1.2万亩,延安镇0.7万亩。

(三)2019年:江西镇0.1万亩,苏圩镇1.2万亩,延安镇0.7万亩。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自行委托有资质(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单位可优先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设计单位中选取,水利化项目设计单位需具有丙级以上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并邀请江南区发改、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局及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江南区“双高”办。由“双高”办将土地整治项目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复;水利项目请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实施主体根据设计批复组织施工。

规划设计要体现原有项目工程及新建项目工程。

项目评审专家从南宁市“双高”办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水利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备水利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灌溉资质丙级及以上资质;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提交项目申报应包括的资料:

(一) 项目红线范围图

(二) 1:1000实测地形图

(三) 现场图片

(四) 项目建议书

(五) 土地整治建设方案和工程布局图

(六) 水利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水利项目工程布局图

(七) 项目投资预算

(八) 补助资金申报情况

(九) “双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编制费用均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双高”基地水利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控制进行监理,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  实施主体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同时要履行项目报监制度,水利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主体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到江南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办理项目报监手续,项目实施过程接受江南区水利质监站按照水利施工规范规定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结论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质量监督相关费用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 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由明阳糖厂作为“双高”建成项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双高”项目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已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  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实施主体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根据实际进度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1.设计批复

2.合同书

3.费用支出清单

4.各项支出项目证明材料

5.工程量清单

6.已建工程图片

7.江南区“双高”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江南区“双高”办组织财政、发改、国土等单位现场核准工程量,并提出审核意见(仅核准工程量的数量,工程质量由最终的工程复核报告或竣工验收认定)

(三)报江南区政府批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验收。

(一)土整治地项目 项目完工后,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已建工程进行复核,后向江南区“双高”办提出验收申请。

(二)水利化项目 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并向江南区“双高”办提出验收申请。

由江南区“双高”办组织财政、农林水、国土、发改等部门及相关专家按程序开展竣工验收,报市、区“双高”基地办备案。

2014年实施的项目,土地整治仍按三级验收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双高”基地内少部分插花地块或者受地形及原有道路、排水沟限制,达不到土地整治验收标准的,在满足机械化生产需要的前提下,视为符合“双高”基地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双高”基地项目实行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尽快申请验收。江南区“双高”办以项目工程复核、竣工图为依据,会同发改、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自治区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要求,统一对已完工项目的土地整治、水利化等各项建设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项目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收回或追回。具体验收标准、要求和程序、验收意见出具要求由江南区“双高”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良种良法验收、全程机械化验收按有关要求进行,实施主体应全力配合。良种良法验收、全程机械化验收未通过的,剩余20%补助资金不予清算拨付。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江南区“双高”办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2.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3.按要求严格审核实施主体的各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划拨意见。

4.负责检查、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管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动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双高”基地建设。

2.负责按“双高”基地建设任务及要求落实基地片区。  

3.负责协调所在村坡、群众,确保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4.做好数据统计上报、信息公开等工作。

5.配合“双高”办做好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片区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

2.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3.按照江南区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内容实施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

4.及时提供隐蔽工程量清单及造价清单审核和认定。

5.负责土地整治工程复核。

6.负责指导蔗农按照良种良法的要求开展甘蔗种植,统计甘蔗种植品种、面积。

7.负责按照“双高”基地建设全程机械化要求推动机械化工作,收集机械化生产有关资料、照片等佐证材料。

8.配合江南区“双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佐证材料支持。

(五)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做好项目进度、城区各责任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监督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高”基地建设任务列入江南区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应加强对“双高”基地项目补助资金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避免资产闲置导致的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第二十六条  江南区“双高”办、财政局、国土分局及农业林业水利局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南区“双高”办同江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南宁市有新的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时,按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江南区2014年、2015年度实施的“双高”基地项目,在使用原渠道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参照本细则执行。